标题: 重庆市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综述
内容:
来源:办案指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30日召开座谈会,针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于2018年9月12日正式实施渝检会〔2018〕15号文件。为依法准确惩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会议内容综述如下:
一、小区内道路的认定问题
小区内的道路一般不认定为《刑法》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道路”。对于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小区内道路,其是否属于《刑法》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道路”,需综合考虑道路设施、通行标志、通行车辆范围以及小区管理规定、日常交通情况等因素,进行慎重认定。
二、超员型危险驾驶案中“额定乘员”的认定问题
“额定乘员”的认定应以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为准,机动车信息公告、机动车合格证上的记载亦可作为参考。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诉讼证据的要求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收集、移交以下证据: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饮酒、驾驶、事故、被查获等情况。
- 证人证言,主要包括与犯罪嫌疑人共同饮酒人员、搭乘人员、代驾人员、报案人、现场目击证人、医务人员等,用于印证犯罪嫌疑人饮酒情况及醉酒驾驶车辆情况。
- 被害人陈述,涉及交通事故情况、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 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液提取笔录或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酒精含量及提取过程。
- 其他相关证据,如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四、证据的规范收集及审查判断问题
-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取证规则收集证据。
-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加强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程序的审查,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对于非法证据,应当及时排除,确保案件质量。
五、关于“自首”等情节的认定与适用问题
对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报警后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醉酒驾驶行为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六、关于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标准问题
- 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的行为人,若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 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200mg/100ml之间的行为人,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 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行为人,应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 对于特殊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如为急救病人、见义勇为等,可酌情从宽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办案过程中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转载请注明来自郑州永和不锈钢有限公司,本文标题:《最新发布: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 》
百度分享代码,如果开启HTTPS请参考李洋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