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这一修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社会功能和应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时的医学信息证明,它记录了新生儿的健康、自然状况及血亲关系。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务服务优化的重视,自治区卫健委推出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重点事项办理,并推出了《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这使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应用面临新的挑战。
新修订的办法对规范称谓进行了统一,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婴儿”改为“新生儿”。此外,对于年均分娩量小于50例的助产机构,其签发工作由县级管理机构承担。参与证件签发和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实行终身追责。同时,加强了身份核验,确保人证一致,并明确了证章管理的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了无父亲信息办理出生证的要求,明确了委托领证人应是新生儿父亲或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明确了父亲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等;取消了原办法中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登报挂失、机构外分娩须提供旁证证明等要求。
此次修订旨在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安排,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高效、安全。
(银川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沈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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