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北省事业单位自2010年起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对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本文详细阐述了河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包括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绩效工资的分配等内容。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1)绩效工资水平核定
河北省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水平核定方式各有不同。
(2)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如需调整,需按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报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级政府主管机关管理的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中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执行相同的标准,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办法需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应保持合理的关系,一般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河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式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助于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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